Article 2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乡镇或者街道,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