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提案人在提请审议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存在的重大分歧问题,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的法规案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提请审议时应当附政府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