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省的立法项目建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连同地方性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其他有关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明确年内审议项目提请审议时间,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再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