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维护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抛撒、倾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投放、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