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地域等因素,将城乡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处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