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转运、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