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属地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权属不清或责任不明确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