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二)使用农药的;
(三)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