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开发区应当根据省、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发展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促进开发区实行“多规合一”,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发区应当在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各类公共设施规划与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相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建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