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决议: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六)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八)涉及城镇建设、人口、环境、资源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措施;

(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

(十一)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十三)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