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对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以及未在决定、决议规定的时间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责成有关机关限期改正。
对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决议或者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变更、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决议,并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不执行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