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从临街门店向室外清扫垃圾;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倾倒污水、污泥或者粪便;

(四)露天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其他损害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