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科普组织,是指专门从事科普工作的社会团体和专门从事科普研究、创作、教育、展览、出版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普组织。科普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承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活动项目;

(三)从科普服务活动中获得合法收益;

(四)获得荣誉、奖励和相关知识产权;

(五)对科普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者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