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永久保护绿地在以下区域中确定:
(一)公园、沿江(河、湖)风光带、广场;
(二)山体、江(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三)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带)、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具有保护价值的成片林地;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保护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保护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保护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