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召开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委员会作出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及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员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