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制定可回收目录和低价值可回收垃圾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设置可回收垃圾回收网点。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逐步淘汰一次性消费用品的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