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事业性收费,按财政拨款和提供服务的支出情况,本着补偿合理费用的原则确定,由价格、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增减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不得自行向社会收取费用。会费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