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各种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而又需增加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各种收费项目,按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管理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除实行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收费外,其他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公布;新增加的收费项目和新调整的收费标准批准后,随时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