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水上设施和建设项目需征求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但还没有建成的,要重新复核;对已建成使用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治理,限期达不到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强行关、停、并、转、迁。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