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