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