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开工建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