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乡、村庄规划区外,进行临时建设(包括设置临时市场、搭建货亭、摊点、工棚、料棚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使用未经征用土地的,应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