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核发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以及附图。规划条件以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风貌、建筑退界、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以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规划条件以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其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交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地质灾害等有明确规定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其它相关部门对用地位置、界限和相关规划条件的具体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