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

(二)擅自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四)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