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在巡查中有权进入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据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开展保护区巡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