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除下列工程外,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一)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环卫设施、人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三)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