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

(二)开放电梯安全运行监测装置接口,不得在电梯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三)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

在本市销售、安装的整机进口电梯,电梯制造单位指定在境内承担其义务的机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电梯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