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本市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相关工作机构,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清单。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报市委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经党组报市委同意后,由主任会议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