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Article 10In force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以前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五)其他有关资料。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8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