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商事主体登记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审批机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信息共享,健全信息公示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方面的执法联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