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区域、时间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