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应当方便居民、日产日清,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运送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用于运送垃圾的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