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机场、车站、公交站点、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和各类国有产权性质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