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城市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等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划定位置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城市公共空间举办文化宣传、商品促销等活动。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城市公共空间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保持活动区域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