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按有关规定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挖掘。

挖掘道路不得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挖掘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