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经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省种子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利用价值的;
(三)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设区的市(地)、县种子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的,应当分别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撤销审定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