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动态数据库,统一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以及其他重大大气环境信息。

发改、经信、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市场监管、市政园林、港口、海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管委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