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大气污染的废弃物,禁止烧田埂等产生大气污染的行为。

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巡查,将秸秆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禁烧工作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各村(居)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各类秸秆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禁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