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办理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能够在大会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