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对食品小作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