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局、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梵净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梵净山保护、利用的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遗迹、人文景观等方面的保护管理制度;

(三)保护梵净山自然生态系统、地质遗迹等,组织开展与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科研、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和有关建设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县、乡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梵净山管理执法协作机制、社区共管共建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梵净山管理机构根据保护管理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所在区域的保护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