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梵净山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服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景区经营企业应当接受梵净山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梵净山景区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梵净山管理机构报告;景区经营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二级保护区内生态旅游区(黑湾河口-鱼坳-茴香坪-金顶-护国寺-张家坝)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核定的游客最大承载量,适时公布游客接待情况,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