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风景名胜区保护使经济发展或者生产生活受到限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经营管理改革,提升经营服务质量,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利益链接和分配机制,建设宜居、宜业、宜游风景名胜区。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