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捕猎野生动物,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管委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指定区域以外烧香点烛、焚烧垃圾、秸秆和枯枝落叶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摆摊设点、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风景名胜区内杜鹃树木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管委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元罚款;

(六)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摘杜鹃花的,由管委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以每朵50元罚款;擅自砍伐、挖掘树根、移植杜鹃树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