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以界碑、标牌等方式设置风景名胜区范围保护标志,标明界区;

(二)对杜鹃等古树、名木、珍稀树木进行调查、鉴定、分类、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三)加强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和保护工作,禁止引入有害外来物种,维护生态平衡;

(四)对天坑溶洞、奇峰异石、草原、石雕石刻等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五)对一级保护区景点实行定期封闭、轮流开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