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宗旨目标、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责任、生态安全、制度保障等内容,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逐步落实多规合一。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未经原程序审议通过的,不得擅自改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