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环境风险排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开展跨镇(街道、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合作,互通信息,共同防范,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和预案要求开展现场处置,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