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且应当依法赔偿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在运用司法途径维权之前,协商赔偿相关事宜。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