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建立流域治理工作机制,加强流域联动执法,合理采用截污、清淤、活源、治堤、水生态修复等相关措施,推进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实行河(湖、库、湾)长制,落实水环境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建立河(湖、库、湾)长会议制度、工作制度、督察制度、考核制度等,落实河(湖、库、湾)长责任,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各级河(湖、库、湾)长应当履行职责,积极组织领导协调责任河(湖、库、湾)内水污染防治、水安全保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执法监管等重大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